童眼看中国、小手绘宏“兔”——2023年“欢乐春节”儿童绘画比赛在莫斯科举行******
中新网莫斯科1月18日电 (记者 田冰)中国驻莫斯科旅游办事处17日在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举办2023“欢乐春节”“童眼看中国”儿童绘画比赛颁奖典礼。
一月的莫斯科一片白雪茫茫,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门口悬挂着象征喜庆的春节红灯笼,放眼望去仿佛是童话中的雪屋。这是自疫情以来在莫斯科中国文化中心首次举办线下活动,大厅里灯火辉煌,喜庆的中国民乐衬托出一片祥和。活动现场的电子屏上滚动播放着所有参赛作品,大厅里展示着最终进入决赛的20幅优秀作品。俄罗斯的“小画家”们各显身手,从中国民俗风情到远古神兽、从人物画像到亭台楼阁,有醉人风景,也有可爱熊猫,内容丰富多彩、笔法不拘一格。别具匠心的创意,挥洒自如的创作,色彩鲜艳,生动有趣,充分展示了俄罗斯孩子们对中国的丰富想象力和对和平幸福生活的热爱。
参赛儿童阿尔秋木的家长在看过画展后表示:“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我从没有想过我孩子的作品,可以像真正的画家作品一样被装裱起来,放到这么漂亮的大厅里进行展示。为力求画出最真实的中国,我的孩子认真查找了关于中国的资料来进行研究和创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参与和学习了中国文化。这次活动让我们不仅收获了荣誉,更重要的是了解到了新的文化知识,感谢这次活动给了孩子一个接触中国的机会,我相信他会继续保持这份对中国的好奇和关注。”
中国驻莫斯科旅游办主任王睿在致辞中对积极参与本次活动的所有人员表示感谢。她表示,参赛的孩子们用独特的视角,通过手中小小画笔描绘出对中国的无限畅想,童真童趣跃然纸上,充分表达了他们对中国的热爱和向往。中俄两国人民友谊源远流长,她勉励孩子们继续努力,为中俄友谊勾勒出新的图景,中国驻莫斯科旅游办将继续深入加强同俄罗斯文化和旅游界合作,不断推出更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旅游活动。
本次活动还邀请了俄罗斯科学院中国与现代亚洲研究所研究员、画家安娜·冬青国女士现场教学中国国画。孩子们兴致盎然,跃跃欲试,兴高采烈地跟自己的新作品合影留念。
本次绘画比赛通过中国驻莫斯科旅游办社交媒体面向全俄发起网络征集,共收到来自莫斯科市、莫斯科州、圣彼得堡、克拉斯诺亚尔斯克、新切博克萨尔斯克、雷宾斯克、伊热夫斯克、阿斯特拉罕等城市的200余幅作品。比赛设7岁-10岁和11岁-14岁两个年龄组,由评委遴选出每个组别的一、二、三等奖。所有参赛作品均在旅游办社交媒体和网站上进行线上展出,参赛选手均获得中国驻莫旅游办印发的纪念证书以资鼓励。(完)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